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郭育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49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郭育德 巷12之3號 債 務 人 郭榮寬 巷12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育德邀相對人郭榮寬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11月19日止累計97,365元正未給付,其中29,18 9 元為消費款;64,576 元 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249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育德、郭│100年11月20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189 │榮寬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