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黃琮仁、黃士益、宋婉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44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琮仁 債 務 人 黃士益 債 務 人 宋婉瑜 一、債務人宋婉瑜、黃士益、黃琮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琮仁於民國96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黃士益 、宋婉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202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琮仁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 士益、宋婉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5344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婉瑜、黃│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6202 │士益、黃琮│月1日起 │ │ │ │ │元 │仁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婉瑜、黃│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202 │士益、黃琮│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仁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