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8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07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務 人 林大和 債 務 人 林大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大和、林大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大和、林大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提出林大樹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