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94號聲 請 人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家儀 樓 樓 相 對 人 吳明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吳明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