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龔福霖、宮賞國際有限公司、康若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 龔福霖 被 上訴人 宮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若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