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志強 相 對 人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第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乃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部分更正為「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屬允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