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林間民國100 年度勞訴字第32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扣除上訴人自行繳納之2,000 元後,上訴人尚應繳納5,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