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即、優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宗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7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優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