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債 權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債 務 人 陳振興即家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 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