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29號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債 務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廷勳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林廷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林廷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