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29號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債 務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廷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林廷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