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債 權 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运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 二、請於聲請狀上補債權人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 三、債務人运臨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