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017號債 權 人 蕭孟彥 債 務 人 劉金蓮即十方素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金蓮即十方素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十方素食」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補其相關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