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722號債 權 人 蔡滿春 債 務 人 林耀文即協裕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耀文即協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協裕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林耀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