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51號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 務 人 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 債 務 人 蔡榮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蔡榮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蔡榮農、陳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