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039號債 權 人 李金霖(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茂鎮即鎮大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茂鎮即鎮大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究為李金霖個人或為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欄簽名蓋章。 二、請敘明本件支付命令就利息之請求,其計算之利率為何?(若未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茂鎮即鎮大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為獨資合夥事業,請提出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