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65號債 權 人 張簡楊美桃即新峰企業行 債 務 人 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富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