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創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6657號債 權 人 張創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利工程行(原鴻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寶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變更為元利工程行之證明文件,並補陳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元利工程行(原鴻寶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案外人梁秀慧對於本件債務人元利工程行(原鴻寶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所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及本件請求總金額之計算式(依移轉命令所載,其每月移轉之薪資債權為三分之一,且債務人收受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9年9 月21日之執行扣押命令後計算)。 四、請釋明自民國100年7 月1日計息併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移轉命令係於10月所發,且各月所移轉之薪資債權係分別屆期,皆晚於7 月,另若無其他約定依民法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五、請釋明本件係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或聲請公示送達(台端聲請狀所載為聲請支付命令,惟原因事實欄所載請求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