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彭文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為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在臺南市善化區,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有掛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