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74號聲 請 人 萬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雲祥 相 對 人 楊周和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周和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周和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發票日期99年12月28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