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714號聲 請 人 吳慧純 相 對 人 林泉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泉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台端於聲請狀附表載明提示日為100 年11月10日,惟於「聲請事項」則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顯有差異)。 二、債務人林泉發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