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票字第3714號聲 請 人 吳慧純 相 對 人 林泉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泉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林泉發最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