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聲 請 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 對 人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歷次債權讓與証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