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84號聲 請 人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峰 相 對 人 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年度存字第六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 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50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85,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61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0 年度存字第617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