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估驗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估驗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估驗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估驗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