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晉誠工程有限公司、張坤能、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能 被 上訴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832,000元(含本訴及反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4,288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