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鐘萬順 訴訟代理人 潘栢庭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