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負擔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張坤能、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清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 即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坤能 被上訴人即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負擔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59,199 元,應繳裁判費為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