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宏基、馬來西亞商金務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夏忠泰、年度建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6號上 訴 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上 訴 人 馬來西亞商金務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忠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0 年度建字第7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91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3,3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