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9號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陳秋華 律師 喬心怡 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119,376,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22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694,704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6,5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