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調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李賢義、年度建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3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0 年度建字第8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81,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1,3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