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張名賢律師 上列一人 複 代 理人 簡弓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鍾文木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01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法律關係尚待釐清及證據尚待調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