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原 告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鍾文木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增列第四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