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聲 請 人 陳勝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勝凱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 生方案均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有履行可能為前提,是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適於履行,應以債務人之現有收入為斷。聲請人於100年4月起任職於進順鑫有限公司,據其民國100 年6月27日陳報狀主張4、5月可領得新台幣(下同) 2 0,100元,加計次女1,800元之單親補助,每月收入約為21 ,900元,扣除更生裁定認定之必要生活費用11,600元(個人9,600 元及次女扶養費用2,000元)後,每月尚餘10,300元可供清 償,此有聲請人陳報狀附於本院司執消債更卷內可按。惟債務人僅提出每月4,000元之更生方案誠屬過低,且縱債務人 願提出每月清償10,3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亦僅12.68 %,使債權人蒙受87.32%之損失,恐非公允。是本院認聲 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且不具履行之可能,無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逕予認可, 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