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 告 蔡春滿 被 告 林宥仲(原名:林耀文)即協裕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