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 告 駱登偉 原 告 吳忠鎮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文律師 被 告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原告與被告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