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陳全發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