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曜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劉沅樵、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游國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曜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沅樵 被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即系爭動產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