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88號原 告 涂邱美麗 原 告 涂惠珠 原 告 涂育銘 原 告 涂育菖 原 告 涂紋綾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聰 原告與被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