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 告 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達 被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瑛 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7,847 元【計算式:被告占用面積(560 +40.92.+34.22 +312.77+30.66 )㎡×土地公告現值7,100 元/ ㎡=6,947,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惟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