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7號原 告 林清金 被 告 林建寰 被 告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