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展延工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展延工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下同)10,448,142元,.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