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華 原告與被告賴育瑋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