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陳財通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茂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