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黃耀星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8,0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