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原告與被告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