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95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