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粲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743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