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仁武區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00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