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鍾自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火全等9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42,716元,應繳裁判費426,54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宗瀚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秀泙